劳动仲裁起诉可以增加请求吗律师

解析:
在劳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内,申请者有权依法对案件请求进行追加变更。
当事人,即申请方可以于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向上诉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对案件请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若上诉机构经审核后认为此项补充与修改具有适当性且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的对立面,亦即是被申请人,并且为其提供相应的答辩期予以辩护。
然而,若被申请人被告知后主动声明放弃答辩期参与此案的讨论与辩论的机会时,则该行为仍被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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